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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家属能否在企业负责工伤保险申报工作?
作者: 来源:开封社会保险 发布时间:2019-08-26 09:30:00 浏览量:

题:

在地方人社部门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的工作人员,其配偶在企业从事人事等工作,其中包括进行用人单位的工伤申报等工作。那么在工伤认定时,在地方人社部门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的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回避?


解答:

公正要保证,回避不可少。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作为企业从事工伤保险申报工作的职工,其在实施工伤认定申请行为时,工伤认定申请人是该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而非该职工,该职工属于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的代理人。严格来说,其不属于前述条款中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其配偶无须回避;此外,这里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采狭义概念,即仅指实际从事工伤认定工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内部机构,不宜将其扩展为整个人社行政部门。

但是,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的代理人(职工)的配偶如果确系统筹区从事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确实存在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为更公正起见,此种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宜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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