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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怎么办?
作者: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4-13 12:43:00 浏览量:

问:

老魏是一名长途司机,平时每月收入有七八千。2016年年底,老魏在送货的路上发生了意外,后经认定为工伤,构成六级伤残。因为受伤严重,出事后老魏一直在休养。开始单位还按时发他工资,但后来就不耐烦了。老魏休息满十二个月的时候,单位通知他去上班,称目前只有门卫工作,每月拿最低工资,若不愿做就拿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走人。老魏现在已没法开车,但做门卫拿最低工资完全不够看病和生活。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答:

用人单位有义务给予工伤致残的职工享受相应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等级达到5至6级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适当的工作,确实难以安排的,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该职工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本案中,老魏经鉴定为6级伤残,不能再从事驾驶工作,单位应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不能安排的,应按老魏工资60%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现单位安排老魏从事门卫工作,收入甚至低于无岗位安排时其可以得到的伤残津贴,明显不合理。单位称不接受此方案即与老魏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老魏可以与单位协商,确无合适岗位安排的,可要求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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