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实务 > 工伤问答 > 正文
职工多次发生工伤,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25 14:09:00 浏览量:

部分工伤职工来电咨询,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过两次工伤事故,并且第二次鉴定的伤残等级高于第一次鉴定的伤残等级。例如,工伤职工第一次工伤发生在2010年9月份,经鉴定为9级伤残,第2次工伤是在2012年1月份发生,经鉴定为7级伤残,工伤人员于2013年6月份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打算和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了。那么,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两次工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曾多次发生工伤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符合《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上述例子中,不需要支付职工两次工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第二次发生工伤鉴定为七级的伤残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2015年11月11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ask/8168.html
上一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治疗期间能否申请工伤康复治疗?
下一篇: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如何结算?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