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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发生工伤,派遣单位要担责?
作者:湖南日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8 16:55:00 浏览量:

问:

     2015年8月,我入职某劳务公司后被派遣到某公司做保安工作,月工资3000元,劳务公司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1月份,我在夜间值班时不慎摔倒致左臂骨折,住院30天,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其间,我的家人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被认定为工伤,后又被鉴定为工伤9级。我出院后,就工伤待遇问题与劳务公司和所在工作单位进行协商,但两公司互相推诿。我该怎么办?


法律专家回复:

     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时,派遣单位是法定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你申请工伤认定和支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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