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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谎报年龄遭遇工伤 单位是否担责?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15 08:33:00 浏览量:

问:3个月前,15岁的王某初二辍学后外出打工。由于连续被几家单位以其不满16岁为由拒绝录用,王某吸取教训,来到某公司时,谎称自己18岁。公司见他身材比较高大,没有深究便同意他来上班。不料,仅仅过了半个月,王某在工作时受伤,经鉴定构成7级伤残。由于被有关部门查明系童工,王某未被认定工伤,而面对王某的赔偿请求,公司也一再推诿,理由是之所以招录王某,是因为他谎报了年龄,并非单位故意录用童工,故单位不应承担使用童工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请问:王某谎报年龄遭遇工伤,能否要求单位赔偿?


答: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承担非法用工的赔偿责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即我国不仅禁止使用童工,而且为防止童工被招录,对用人单位核实拟招录职工的身份信息具有较高要求,如果存在疑问,还应当去公安机关等部门核查。本案中,该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正因为该公司在招录王某时,仅听信王某的一面之词,单凭对其身材比较高大,便同意录用,连基本的身份查验也没有进行,决定了公司难辞其咎。《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公司必须承担非法用工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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