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实务 > 工伤问答 > 正文
五问五答!关于工伤就医和试用期签订的那些事
作者:清空 来源:上海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1-17 12:09:00 浏览量:

热点一

对工伤就医的医院有规定吗?

答: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热点二

职工发生工伤想回老家治疗,外省市医院的医疗费用能报吗?

答:

可以,但需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工伤人员因伤情治疗需要,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到外省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热点三

工作地在外省市,发生工伤,职工可以在当地就近治疗吗?

答:

可以。由所在用人单位办理“工伤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即可选择1至2家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


热点四

单位找我试用期单独签合同,这符合规定吗?

答:

不符合。试用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的,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若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热点五

试用期的期限应该怎么设定?

答:

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的,具体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以下三种情形,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试用期:(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3)非全日制用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ask/11544.html
上一篇:[工伤问答]
下一篇:单位分立、合并或转让会影响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