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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履行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
作者:程文华 律师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23-06-19 09:37:00 浏览量:

读者方文明近日反映说,他已经在某冶金公司工作两年多了。2022年8月,他在运送矿石中,被从车上掉落下来的矿石砸伤。此后,他曾多次要求公司为他申报工伤,但公司迟迟未予申报。3个月之后,他便委托亲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公司收到人社局认定其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书后,却以人社局未在受理其申请后及时通知公司,导致公司不知情并失去申辩的权利为由,认为该认定决定无效,并拒绝履行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他想知道:公司能否拒绝履行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公司不能拒绝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从方文明介绍的情况来看,他之所以委托亲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是因为公司迟迟未予申报工伤。此种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无不妥。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既赋予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权利,也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义务,但并没有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必须通知职工所在单位。正因如此,即使人社部门在受理方文明的工伤认定后没有通知公司,也不等于人社部门违反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履行人社部门所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当然,用人单位如有异议,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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