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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空窗期”受伤,工伤待遇由谁给付?
作者:潘家永律师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23-04-23 08:48:00 浏览量:

编辑同志:

我于2022年7月11日入职。同年7月26日,我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由于公司是在我受伤后即同年8月2日才给我办理的参保及2022年7月份社保费补缴手续,所以,社保局以公司在我发生工伤之前未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为由,拒绝向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说一切均应当由公司负责。可是,公司拒绝承担我工资福利外的各项工伤待遇。

请问:职工在办理社保登记并缴费前受到事故伤害,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不承担工伤待遇给付责任吗?(读者:宁余朋)


宁余朋读者: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义务有个履行期或者“空窗期”,而并非是劳动者入职当日就要缴。用人单位只要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和缴费,即应当确认劳动者作为被保险人自入职之日起即与社会保险机构建立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本案中,公司在你入职后的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并补缴之前社保费的做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社会保险机构拒绝承担工伤待遇给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履行给付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社会保险机构坚持己见,你可以社会保险机构为被告,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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