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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单位后是否还能享受工伤复发待遇?
作者: 来源:上海市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2-01-21 11:3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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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是本市A单位的业务骨干,前两年因工作原因伤到了脊椎,经鉴定为工伤7级伤残。每逢阴雨天,张三的受伤处就会感到酸痛,如果持续几天都是阴雨天气,甚至会严重到需要住院医治。由于张三在业务上有一技之长,B单位给出了更优厚的工资待遇。原本张三想要跳槽,但考虑到自己因为工伤导致的后遗症,始终犹疑不定。请问∶如果张三换单位了,能否继续享受工伤复发待遇?


解答∶不能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已按照规定享受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复发待遇。

张三在A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因此在与A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享受工伤复发待遇。一旦离职,可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A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进入B单位后,即使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也不能继续享受工伤复发待遇。因此,张三应慎重考虑是否去新单位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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