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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赖”掉了我的工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7-17 13:00:00 浏览量:

劳动局“赖”掉了我的工伤

        行政诉讼的胜诉率之低,差不多算众所周知了。起诉劳动局败诉,我是有心理准备的。但在接收这个案件之前,当事人一再表示:“劳动局不会不承认我曾经申请了工伤认定”。如今的案情发展,却发生我最担心的一幕。他们真的“耍赖”了,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安新县劳动局接收工伤认定材料,都不敢承认了。

【当事人基本情况】

黄孟,男,汉族,1990年9月8日出生,住保定市安新县端村镇西磊头村,初中文化,曾是安新县欧森箱包厂农民工。

【案情简介】

黄孟系保定市安新县欧森箱包厂职工,2007年4月17日晚加班。下班后,黄孟驾驶冀FUF718号二轮摩托车回家,行至安新县城建设大街大渠沟桥北侧路段,与由南向北行的周冲驾驶的无照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黄孟及同乘车人贾小梅、秦兰受伤,车辆受损。此事故有安新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

治疗期间,黄孟的父亲黄顺田于2007年6月29日去安新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安新县劳动局给了一张《工伤认定申请表》让拿回去填写,写完后黄孟父亲去安新县劳动局交表,当时工伤认定的主办人员李树城不在单位,其同事收下后给李树城打电话,李树城让把表放在其办公桌上。第二天父亲又去了安新县劳动局找李树城,李树城说给调解吧,我们同意了。几天后,父亲又去安新县劳动局找李树城,李树成说:“对方不同意调解。因为无证驾驶不算工伤一分钱不出。”黄孟父亲对李树城说:“你收我材料,是否是工伤,你给我一个书面的答复。”李树城说:“你无证驾驶不算工伤,我不能给你出材料,也不能收你材料。”李树城怕我父亲不相信,就让看劳社厅【2000】150号《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其内容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之规定,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伤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后我们经过查询材料,发现安新县人事劳动局李树城的说法是错误,无证驾驶现也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此后,我们再次向安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安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缺少单位营业执照”为由拒收,推脱黄孟到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李树城当场表示可以作证肯定不会过期。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需要向安新县劳动局递交材料,然后向上转送材料”为由拒收材料,经过多次努力,在信访局、安新县县长王国作出批示情形下,安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终于在2008年10月30日再次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并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劳动局意见栏写着“同意认定”,但是安新县劳动局依然和2007年6月29日提交申请表时一样,拒不将申请表提交到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后得知,安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只是口头向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示,被黄孟于2009年1月13日出具《关于<安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黄孟要求认定工伤的说明>的答复意见》,内容是:“关于无证驾驶能否认定工伤问题,我局一直按劳社厅函[2000]150号执行的,即不能认定工伤办理的。安新县局的答复意见符合政策规定”。此答复意见并非正式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故此,黄孟将《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从安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回来,提交到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2009年3月25日,被黄孟以“黄孟发生工伤到申请材料递交已经超过一年,故决定不予受理”为由,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我们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结果也是敷衍了事,作出维持决定。对此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戏剧性的发展开始了,开庭前,受理此案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黄孟于2009年7月16日开庭,电话中负责本案的一位法官问:“你认为打这个官司有意思吗?”庭审过程中,被告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否定委托安新县劳动局发放工伤认定申请表、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我们出具了被告给安新县劳动局《关于黄孟要求认定工伤的说明》的答复意见,盖有保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被告却不予认可此证据。庭审后,法院法官向我们表示,我们相信你们说的是真的,但是我们会根据证据来判案。另外,当黄孟的父亲问到:“无证驾驶是不是工伤”时,法官当即表示99%会认定为工伤。我们要求复印“庭审笔录”,被本案的法官严词拒绝。

【观点】

其一、开庭的时候,我们要求那位法官,解释此问话是什么意思。那位法官说:“我是想给你们庭前调解”。是这样的吗?那为什么我们在庭前没有被告知是否接受调解?本案是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案,进行调解恐怕不那么合法吧,我想对于从事了多年行政诉讼的法官来说,不会不清楚吧。

其二、从开庭初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情况,我就感觉形势不妙。被告保定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没有出席本次开庭,所以,才有了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无所顾忌的“全盘否定”。首先,我对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研究法律、业务,向黄孟信口说出“无证驾驶不属于工伤”表示脸红。再次,我更为他们对处理这件事的态度感到悲哀,不去努力的补救造成的损失,反而,为自己的错误寻找种种的借口。

在此,有一个不得不说明白的细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那么就本案讲,应当向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是,由于安新县劳动局与保定市劳动局是行政上的从属关系,故此,实践中,由安新县劳动局发放《工伤认定申请表》、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但是,并没有成文的法律文件作出这样的规定。这在整个河北省都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2007年,黄孟的父亲在安新县劳动局得到不属于工伤的答复之后,曾向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书面结论,被告知向安新县劳动局申报材料,我们会给出书面结论。

其三、对于无证驾驶是不是工伤呢?

★无证驾驶曾经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150《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青劳社(2000)21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⑴、《道路交通管理条例》⑵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注释(1):这里具体所指的应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第(二)项。然而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废止,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只规定无证驾驶航空器、机动船舶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再规定无证驾驶摩托车、骑车等其他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

★★★无证驾驶现在应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第一、不属于排除认定工伤情形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根据上述注释(1)的分析,无证驾驶摩托车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黄孟的无证驾驶行为不违反治安管理,不应排除认定工伤。

第二、证据(本案没有治安管理部门关于黄孟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是认定是否违法治安管理的法定机关,无权作出黄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结论。)

第三、明确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37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2)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等诸多证据证明黄孟是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所受伤害。

其四、庭审后,我们要求复印庭审笔录,被法官严词拒绝。难道是你法官要做什么手脚,心虚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连我们最基本的权利,都不让行驶,我想问:“保定市新市区法院,你能给我公正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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