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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你有权利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长期待遇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19 16:49:00 浏览量:

农民工:你有权利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长期待遇

2004年6月1日,劳动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跨省流动的外省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以试行一次性或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此举,解决了外省农民工依《工伤保险条例》,长期在外地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维权成本过高的实际问题。《通知》增加了外省农民工自由选择是否一次性解决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的“特殊权利”。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此前完结的一个案子,用工单位想用分期支付工伤待遇的办法增加农民工的维权难度的阴谋被粉碎,农民工这一“特殊权利”得到充分行使。经过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律师的不断努力,终于使本案的工伤职工拿到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且看以下案例:

【案情介绍】2004年11月,韩某到无极某明胶有限公司打工,从事出胶工作,任出胶工。2006年4月25日,韩某在操作出胶机器时,右手被机器绞断,左手手指被机器绞伤。先后在河北医大三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数万元,还需安装假肢。2007年9月经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韩某为工伤。石家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同意安装腕离断假肢”韩某向某明胶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未果,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明胶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工伤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津贴护理费即伤残长期待遇的一次性支付等。2008年3月23日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令明胶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40元、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50000元,一次性辅助器具费80000元。

【案件评论】

在该案中,用人单位提出一、伤残津贴应按月发放,不同意一次性支付;二、拒绝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要求分期支付。用人单位明显是以分期支付来增加韩某维权难度。为了更好的解决农民工的工伤待遇问题2004年6月1日劳动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以试行一次性或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接受委托,不仅依据劳动部关于一次性支付长期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更根据河北省地方行政规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冀劳社办字【2006】87号《关于本省因工致残1-4级农民工能否一次结清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答复意见》以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韩某的实际情况,选择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节约维权成本的方式要求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要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在内的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为50000元。可见,韩某作为石家庄市某县农民,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50000元是有于法有据的。

就工伤职工关于配置辅助器具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有明文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样,河北省进一步明确了配置辅助器具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张家口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一次性结清工残职工辅助器具费用的请示〉的批复》的规定:“在工伤职工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伤职工一次性结清辅助器具费用,计算方法为:一次性结清费用限额×(20÷使用年限)。”可见,韩某要求一次性结清辅助器具费也并非于法无据。

不难看出,本案中关于一次性解决长期工伤待遇的地方规定,为韩某的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了详细的可操作标准。在此,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提醒广大的伤残职工,不仅要运用那些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要善于利用地方法规,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依法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维权成本较低的方式解决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 (本站保留著作权相关权利,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www.ft22.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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