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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88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12 12:43: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9〕28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64元,二级155元,三级146元,四级137元。调整后,每月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088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917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744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573元的,分别按每月3088元、2917元、2744元、2573元计发。

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110元,六级9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前的抚恤金水平低于2018年度全省平均抚恤金水平(108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设区的市城市低保标准120%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20%计发。

四、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其他事项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到位,并于2020年3月15日前上报统计表(附件)。各地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起执行。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情况统计表

2.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情况统计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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