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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调整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24 21:12:00 浏览量: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5〕37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5年10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14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四、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其他事项


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


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1月30日前上报《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各地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起执行。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0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anhuisheng/2015-11/6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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